医院帮扶慰问、送温暖工作制度
医院帮扶慰问、送温暖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工会和医院对职工的关爱及时落到实处,增强医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工会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帮扶慰问、送温暖是指工会对会员患病住院、会员生育住院、会员、生活困难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对医院职工进行慰问等,表达医院、工会对职工的关爱。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工会与分工会(小组)共同参与原则;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工会及分工会(科室、小组)及全体会员。
第二章 项目、标准及责任人
第五条 会员伤病住院、生育住院慰问金
(一)会员因一般疾病住院时,由所属分工会(科室、小组)组织探视慰问,慰问金xx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慰问一次。(具体按《x市x医院职工慰问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员生育慰问,凡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女会员可享受每次xx元的慰问金,由所属分工会(科室、小组)负责慰问。
第六条 丧事慰问金
会员去世由工会委员会前往慰问家属,慰问金1000元。
第七条 纪念品、慰问品
(一)每年“三八”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在院内开展文体活动,不设奖项,人均发放xx元以内纪念品。
(二)每年组织健步走一次,不设奖项,参加活动的会员每人发放xx元以内的纪念品。
(三)会员退休离岗时,赠送500元以内的纪念品。
(四)每年元旦前,工会为全体会员发放300元以内的新年(节日)慰问品。
第八条 对劳模、先进职工、春节当班职工慰问
劳模是指获得劳动模范(含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职工。工会每年一次对劳动模范(含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进行慰问,标准参照行政慰问老领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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