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期 | 一份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文件险些发出

分类:写作金句 时间: 2021-11-18 10:17:00 浏览: 作者:小编

2007年10月,我们处收到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文。我想,这份文件的内容比较专业,而且已经业务部门反复校核,应该不会再有什么问题。于是就只从文字格式上进行核改后直接送审。岂不知这是一份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文件。处长审核时指出:“文件中关于‘市属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以缴费时当年的筹集标准,将企业改制预留10年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缴人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内容涉及经费问题,敏感且重要,一定要搞清楚政策依据,表述一定要准而又准”。

这一提醒十分重要,我马上与有关部门联系,得知上述内容依据的是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照这个意见,发现自己核改的这份文件中出现了两处与政策规定有明显出人的问题。政策明确规定:市属改制和破产企业……医疗费用一次性缴人医疗保险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医药费。而我核改的这份文件在上述内容中却没有明确“一次性”,也没有明确“按规定报销医药费"是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的。

从事文件核改工作,没有责任心不行,仅有责任心却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更不行,特别是对于政策性、业务性、专业性比较强的文件核改,更是如此。

(根据政策法规处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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